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04民初1676号
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路(自编3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锡荣。
被申请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大鳌溪新村一街1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346289.54元以内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的粤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粤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289.5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金海
人民陪审员  陈小燕
人民陪审员  陈丽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印戳)
书记员伍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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