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国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47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桃园商业大厦五楼5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758012。
法定代表人:赵振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国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基地创业苑1幢5、6卡,组织机构代码06152056-0。
法定代表人:黎浩。
被执行人:黎浩,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中伟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国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763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至被执行人黎浩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其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被执行人黎浩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经现场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中山市国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现场无遗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国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黎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院对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烽明
执行员  徐 伟
执行员  高锡恒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恒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