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和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和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6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执行人:中山市和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和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和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7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通过全国执行信息查控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粤T×××××、粤T×××××小汽车各一辆,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如需继续查封请于查封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造成查封物灭失、转移、解封等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时未能扣押,故无法作变现处理。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中山市和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去向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16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月高

执行员  吴伟文

执行员  陈旭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