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恢1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紫荆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焕,经理。

被执行人:李志焕,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之一。

被执行人:李景辉,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焕、李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3648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2071执异61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25000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李志焕、李景辉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调查,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冻结并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99.8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4882.91元,待支付716.93元,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中山市恒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志焕、李景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2071执恢1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佑亮

执行员  李志建

执行员  张炜立

二〇二〇年××月××日

书记员  刘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