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异568号

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东青镇东兴村3组27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案被执行人: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工业区第10幢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679332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华雕公司的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述称:被申请人**是被执行人华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老板,申请人与华雕公司签订的合同、欠条均有**的亲笔签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华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2071民初2136号],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故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1.(2020)粤207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2.南区上菜呷饭合同;3.(2020)粤2071执15708号财产查控情况及终本告知书;4.华雕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被执行人华雕公司及被申请人**未到庭听证发表意见,亦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与华雕公司劳务纠纷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2136号判决:华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1480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华雕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华雕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粤2071执1570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执行信息查控网查询,查明华雕公司有银行存款1030.17元,已采取扣划措施,上述款项受偿给***,并已通知***办理收款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华雕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粤2071执15708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华雕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雕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华雕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华雕公司投资人**亦未到庭证明华雕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本人的财产,现***以**系华雕公司的投资人为由要求追加**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理据充足,应予支持。华雕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抗辩权等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院(2020)粤2071执15708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2071民初2136号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陶亚端

人民陪审员  黄伟成

人民陪审员  何翠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摇珠

练洪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