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初213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214。
被告: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白沙湾工业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9K。
法定代表人:熊某1。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雕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2018年的工资14800元;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与华雕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超签订南区上菜呷饭装修合同,约定于25天内完工,完工后按工程款的80%付清工程款,一个月后全部付清。直到2019年1月18日,熊某1都没有付清工程款,其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2019年6月30日付清,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做工清单(原告自行制作);2.工程余款欠条;3.南区上菜呷饭合同。
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华雕公司,以及被告华雕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告华雕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届满后,被告华雕公司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华雕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投资者均为熊某1。***与熊某1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南区上菜呷饭合同”,合同约定熊某1将南区上菜呷饭餐馆砌墙、贴瓷片等部分工程分包给***,由***于25日内完工,完工后按工程的80%付工程款,开张验收后一个月后付清工程款。2019年1月28日,熊某1向***出具“工程余款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南区上菜呷饭工程余款:¥39800元,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于2019年6月1日前结清”。该欠条落款处加盖了华雕公司公章并有熊某1手写签名。***主张华雕公司已支付25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经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前述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交“工程余款欠条”反映双方之间因原告完成工程装修事项,被告确认应付价款39800元。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现未存在其他影响原告证据证明力的情形,故本院采信原告证据及陈述,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39800元的事实,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25000元,即被告尚欠1480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4800元。
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尚
人民陪审员  冯翠云
人民陪审员  温春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蕾
刘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