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15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长江北路白沙湾工业区第**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6793329K。

法定代表人:熊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148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通过全国执行信息查控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030.17元,本院已采取扣划措施,上述款项受偿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收款手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另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有需要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在期限内回复本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57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子浩

执行员  徐耀聪

执行员  黄桂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