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9968号
申请执行人: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天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新八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583388384C。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天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112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广州天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应向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122000元及违约金1561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1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天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了如下工作:第一,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天天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10%的广州秀拼服饰有限公司股权。第二,查封被执行人天天洗衣(广州)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东风牌货车,并联动**部门协助查找、扣押前述车辆,目前暂未收到**部门的反馈。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第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0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前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理解法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