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铁汉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4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研究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11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一、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甲方即被上诉人,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该管辖协议指向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二、案涉《PPP项目咨询顾问服务协议》第7.2条约定,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第9.2条又约定,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甲方为被上诉人,乙方为上诉人。该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分别指向两个不同的管辖法院。因管辖协议并非只能约定一个管辖法院,故不能当然认定其约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被上诉人可以根据该合同第7.2条的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综上,根据案涉两份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