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之十八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3571W。
法定代表人:张北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C区13-2号之二F1、F2、F3一楼、二楼201、202、205、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20824678。
法定代表人:张经纬。
上诉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3205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之一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义学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焦艳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梁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