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北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婷、胡亘周,均系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朝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娥,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75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适用案由错误,本案非买卖合同纠纷,而是票据追索权纠纷。因双方关于合同款项已经结算完毕,此后是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应属于票据追索权纠纷。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案涉《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广州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7.1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现被上诉人广州临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马健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洁萍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