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1906号
申请人: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中路41号1幢4-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21XT7PX4。
法定代表人:李云铃。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20276H。
负责人:林炳华。
被申请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之十八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3571W。
法定代表人:张北龙。
申请人海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2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