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北路11号3座首层自编号101。 法定代表人:朱**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中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之十八4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州市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中环***楼3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利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民生东路42号一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利丰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2民初4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将鞍山市铁东区(2022)辽0302民初4555号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利丰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梅州市景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根据3.25国办约谈会议精神“1、恒大总部将资产处置权下放给各地方区域公司,各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地方政府、区域公司...;2...不得跨省查封,跨项目查封,超债额查封。”由上述会议精神及涉恒大案件相关政策指引,本案应移送广东省辖区内法院审理。首先,贵院管辖本案与已推行的涉恒大资产处置及风险化解政策不符。本案中票据债务人为恒大系公司,属于3.25会议所涉企业,且债务人的资产在广东省。若本案在贵院审理,则执行法院亦是贵院,这将必然导致贵院跨省、跨项目处置申请人的资产,这显然与上述3.25会议精神第一点相违背。更重要的是,本案若在贵院进入执行阶段,贵院单独就本案债务对申请人的资产进行处置,则绕过了申请人所在地的政府专项工作小组,将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关于恒大系公司“一城一策”风险化解方案的推行,给政府专项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申请人复工复产保交楼等“三保”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同时也给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造成了极大不公平。此前,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恒大集团及关联方所涉的全国范围内案件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后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过多,经审批同意,凡被告为广东省内恒大系企业的,由被告住所地的广东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票据付款人为住所地在广东省的恒大关联公司,理应由广东省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即申请人住所地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贵院无管辖权。二、本案申请人(票据付款人)住所地不在贵院管辖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移送审理。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付款人即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三、本案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标的金额均较大,判决结果也将极大影响到恒大及关联公司的复工复产保交楼等民生建设,属于在被告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综上,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述会议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及目的之一就是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法院能站在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角度妥善处理社会风险,若贵院坚持处理本案,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负面舆论。现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策规定以及政府现行会议精神、最高院相关文件和指引,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由管辖权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各被上诉人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审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本案票据支付地诉讼或者在各被告住所地中择一地进行诉讼。本案原审被告鞍山利丰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司法辖区,故原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恒盈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