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6754号之二
原告:广东金盛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路**直街1号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562385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9号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N2H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金盛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金盛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29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金盛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