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拆除在西宁市××区土地上建设的公共旅游自行车管理用房及停车设施,恢复原状后将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地,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2020年9月25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文武到庭称其同意申请执行人自行将位于西宁市××区土地上建设的公共旅游自行车管理用房及停车设施拆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故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青0104执8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