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424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99321M,住所地:项城市特设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秦贺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德坤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2445U,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3号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臣,男,满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王伟,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青海德坤电力有限公司、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记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