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424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99321M,住所地:项城市特设商业区天安大道西段市民之家20楼2011。
法定代表人:秦贺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德坤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2445U,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3号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臣,男,满族,1986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王伟,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青海德坤电力有限公司、王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回原告***。
审判员 赵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记员 党心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