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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028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西民一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原名称青海电力公司”补正为“被告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原名称青海电力公司”。

审判员  刘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