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028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5)西民一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原名称青海电力公司”补正为“被告青海电力集体产业管理公司原名称青海电力公司”。
审判员 刘云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