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8256号
原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财富广场****A-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75764406XM。
负责人:张正乾。
委托代理人:王全国,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二工业区****夹层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520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谷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秋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