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7865号
原告:深圳市康柏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彭卫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深圳市康柏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柏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0元,保全费260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楚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