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1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03520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402236,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霞,该公司经理。

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30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等711074.17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强制执行(2019)湘030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债务720414.17元(含执行款711074.17,执行费9370元,利息另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