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035205,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402236,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兵霞,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湘030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1月18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传唤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21年1月8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2021年2月1日以执行标的为限予以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2021年1月21日经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2月24日本院委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路××号××号楼××层××层××层××层××层××层××层房产(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通股字第0××2号),该房产于2021年2月26日予以轮候查封。2021年1月8日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金融理财产品。2021年1月21日经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账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此外,本院也在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无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3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3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北京海斯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2月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703391.17元(含执行款1271095,执行费15110元,利息另计),未执行标的1286205元(含执行款1271095,执行费1511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新
审 判 员 向俊超
审 判 员 高范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灿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