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柏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7767号
原告:深圳市康柏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南环大道飞亚达钟表基地1A栋5F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2JQ7P。
法定代表人:梅杏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霞,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第二工业区94号1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35205U。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深圳市康柏工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柏工业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海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