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明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明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9X。
法定代表人:毛海燕,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五,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区×××××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U。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斌,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明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2020年11月5日的第二次开庭法庭调查阶段以“本案已于2018年11月26日开庭并法庭辩论终结”为由不准佛山市明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17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佛山市明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力纳米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24元,经其书面申请后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炜烽
审 判 员 陈儒峰
审 判 员 刘金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斯筠
书 记 员 骆静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