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

***与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101民初18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卫东,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虎,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别山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57932L。

法定代表人:朱艳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4元,由原告王慧玲负担。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