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别山街3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市前海西街27号双创平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4415.12元,执行费1244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1004415.12元。 本院执行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天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查控措施: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2月7日、2023年5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我院均已冻结,此外通过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通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14日我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3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新疆图***市昆仑西街26街土地(新(2020)第三师不动产权第0XXXX号),我院依法查封了上述土地,但因上述土地有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无法处置变现。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尚有1004415.12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在  江 审判员 徐    凤 审判员 阿布都***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