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

***与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101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别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8955793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本光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 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  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