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陵西北大街319号鹿城商务大厦A座2414。
法定代表人:吕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焦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天宏,该公司董事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邯仲裁字第0759号裁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执52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段聚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