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阳光钢铁有限公司,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
法定代表人:闫延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阳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邯仲裁字第07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执7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镇洪
审判员 张敏清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