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总经理。
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邯仲裁字第07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执行工作“三统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邯仲裁字第0758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敏清
审判员 裴镇洪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