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6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峰峰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邯仲裁字第07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2018)邯仲裁字第075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受理。2020年6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执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该案指令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土地房产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其机器设备在邯郸银行和邯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并被本院另案查封,且评估价值不足以支付抵押贷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标的款35298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同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邯郸市峰峰新科锻造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东电器开关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岳成

审判员  连艳梅

审判员  任红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更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