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荣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1017号
原告:**(系死者刘娜之父),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系死者刘娜之母),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王某1(系死者刘娜之女),女,200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王某1之父。
原告:王某2(系死者刘娜之子),男,201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3,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王某2之父。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恩慧,蒋肖迪(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荣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淮海大道西段玫瑰小区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6ER2Y0L。
法定代表人:梁双全。
被告:聂东亚,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永城市荣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聂东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城市荣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王某2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荣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回对被告永城市荣威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在另一法律文书中表述。
审判员  宋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