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73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佳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刚。
被执行人湛江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兴飞。
申请执行人中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深圳佳信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部分执行款,并在扣除执行费后将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7430元交付申请人。另外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金融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部门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周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