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恢14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旺路华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4214Y。
法定代表人:李国根。
被执行人:湛江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疏港大道2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94763095N。
法定代表人:陆兴飞。
申请执行人中建机械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2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62013.98元及利息、执行费383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