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12487号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五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41PJ7L。
法定代表人:吴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东林,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昭阳大道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MA4L6RKR8E。
法定代表人:周若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5010元,由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王君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吕延龙
书记员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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