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邵阳市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542号
原告:邵阳市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战前区24-2号地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1HG152。
法定代表人:何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争勇,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罗城乡,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昭阳大道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L6RKR8E。
法定代表人:周若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本案已妥善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65元,由原告邵阳市雅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宇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砂
书 记 员 唐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