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

**、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财保312号
申请人:**,男,1986年7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元,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湖彪,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北岭路烟酒美食城1栋22号15-16楼。
法定代表人:周若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昇鸿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