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与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37民初1747号
原告: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11636072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兵,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深圳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1536。
法定代表人:李贤金,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柏,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大昌镇副镇长,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平,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大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64元,减半收取8632元,由原告巫山县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