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12民初4881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0737960R,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新世纪大道9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83014236890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春桃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钱亮,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骑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