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92民初240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72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通州湾示范区。 被告:南通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Y06A18D,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内部承包人。 被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0737960R,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