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1)苏0826民初715号
原告:***,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江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