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宏泰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德芸慧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243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溪,董事长。

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峰,经理。

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宏***合同书》;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定金2万元;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9万元;被告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被本院扣划256928.62元,扣除执行费5297元,剩余251631.62元已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243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被本院扣划256928.62元,扣除执行费5297元,剩余251631.62元已交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森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243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8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吴明龙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童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