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261号
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望春,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负责人:王友胜。
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涉案买卖合同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6元,减半收取计2,713元,由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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