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69号
(2023)吉0191民初169号之二
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南京江北新区高科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21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5.48元,由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