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57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1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学院路99-2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5713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5日,住宣恩县,
被告杜晨,男,土家族,生于1988年7月8日,住宣恩县,
原告***与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杜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