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

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57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苗族,生于1988年7月25日,湖北省宣恩县,
被申请人: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住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学院路99-2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5713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权与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杜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鄂2825财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2×××30的账户内存款29000元。*权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2×××30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42×××30银行账户存款2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韬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