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

***与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677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职业,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学院路9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57131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职业,住宣恩县,
被告:杜晨,男,198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职业,住宣恩县,
原告***诉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杜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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