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67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57131L,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学院路99-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杜晨,男,1988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原告***诉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杜晨运输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姚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