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

某某与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563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6月5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学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747657131L。
法定代表人:周军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宏,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朱炳琨,男,生于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与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朱炳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0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林宏宇
审判员  李成召
审判员  范 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