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

***与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4348号
原告:潘统平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桥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门市交通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