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583行审1号
申请人南安市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普莲路防汛抗旱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812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榕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18697974。
法定代表人*丰收。
申请人南安市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水)罚(或理)字[2019]第1号《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罚款部分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人南安市水利局于2020年1月19日以被申请人泉州宝丰石材有限公司已缴清行政处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安市水利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